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3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 告 蕭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1日下午2時4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㈠被告簽立信用卡降額減息還款計畫申請書暨約
定書借款之金額。㈡原告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