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89號
原   告  張水城
被   告  謝廣鑫
       何全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
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同一被告
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
定管轄法院。且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無管轄權之法院
,並不因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請求塗銷系爭土地
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
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謝廣鑫所有坐落嘉義縣○
○鄉○○○段○○○○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為嘉義縣○○村○
○○路0鄰0000號)、同段202-3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
0分之375,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
,以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03年林地字第0059
10號,所設定之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之抵押債權不存在以及代位請求將前開抵押權登記塗銷。就
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既係代位行
使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且系爭不動產係位於嘉義縣內
,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則本件顯係
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自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至於原告請求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係對同一被告
提起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之訴,依前揭法條說明
,自得就全部移送該專屬管轄法院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
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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