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明月
相 對 人  王進成
       王月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進成、王月娥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103
年度士調字第1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聲請人罹
患糖尿病併發腦神經病變致智能及聽力障礙沒有謀生能力,
日常生活尚須他人照顧,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臺北榮民總醫院病症暨失能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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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明細表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查核明確
。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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