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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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楊智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竹縣○○鄉
○○○路與光復東路口,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3年5月
19日竹縣0000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足憑,均非屬本
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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