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四О號
上訴人三浦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榊 原宗正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告即被上訴人甲○○業務侵占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民國八十八年易字第二四一一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民國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二四六七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森田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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