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債務人 蘇曉琳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許方如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依前開條例第60條規定通知債權人進行書面表決,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為表示視為同意,惟因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而未可決。
三、經查:
(一)債務人名下除有薪資收入外,雖有對於第三人陳○宏之本票債權,惟查第三人名下僅有1999年出廠之機車及1997年出產之汽車各乙輛,因已逾經濟部公布之使用年限,並無殘餘價值,無執行變價之實益,有債務人提出之之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參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卷第19-21頁)、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830號本票裁定既確定證明書、陳○宏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影本附卷可稽。又據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顯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自101年1月起任職於富邦管理有限公司,派駐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電話行銷人員,依債務人所提出該公司101年4月至11月之薪資單明細,其平均應領薪資為35,344元【計算式:(29,979+30,160+36,089+42,523+35,244+36,563+40,76031,435)÷8=35,344,前開薪資包括薪資、輪班津貼、行銷獎金、三節獎金。】,此為未稅之金額,且因債務人從事工作係屬業務性質其行銷獎金視其績效並不固定,故債務人自陳其每月薪資34,286元,應屬合理。
(三)債務人陳報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180元、醫療費1,400元、勞健保費1,091元、個人生活用品1,200元、手機通話費700元、應分擔四分之一之房屋租金(含水、電費)及室內電話通話費用共6,34
1元,另債務人每3個月回高雄趟望母親之車資450元、母親之生活費1,300元及父親之祭祀費用200元,扣除勞健保費用及其母親之生活費,其消費性支出為17,347元。核其所列支出確屬債務人生活所必要,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為合理適當,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
四、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次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2,500元,計分72期按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總清償金額為900,000元,清償比例約51.73%。而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是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還款比例及其家庭狀況,可認確已盡清償能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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