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他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2年度司家他字第30號相對人即原告 高曉玥 訴訟代理人 黃佩琦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文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被告文裕民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他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2年度司家他字第30號相對人即原告 高曉玥 訴訟代理人 黃佩琦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文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被告文裕民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