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金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永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灣銀行三│台灣銀行三│102年11月12│100,000元│0000000││││重分行│重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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