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27號原告 許蔡時 訴訟代理人 許進寶 被告 許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3年5月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