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明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秋瑋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曾政祥 律師
潘宜婕 律師 張育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