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亞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亞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亞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年10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100年1月2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6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5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琴茜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