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被告 黃安
宋昶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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