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42號原告 鄭任文 被告 游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