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58號原告 莊哲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曾瑀珊 (原名 曾方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0萬63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35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30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