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使用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賈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妙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8,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