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告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啟基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怡仁 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19日以103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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