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樺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802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共參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緩字第2865號被告劉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2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光碟3片,因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劉樺因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80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共3片係非法重製物,且係供犯罪所用而屬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並有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識報告書1紙附卷可佐,足認上開光碟片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應可認定。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真三國無雙5EMPIRES│1片│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2│北斗無雙│1片│同上││││││├──┼──────────┼────┼───────┤│3│鋼彈無雙2│1片│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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