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86號原告 賴時道 被告 王偉峰 上列被告王偉峰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緝字第40號),經原告賴時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