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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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4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告橋旭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被告 李淑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參萬玖仟壹佰肆拾
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柒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