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53號原告百興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勇 被告達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玖仟參佰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拾參萬玖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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