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森柏
吳燕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吳威松 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800號裁定准許後,由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502號執行假扣押在案,因債權人遲未提起民事訴訟,致聲請人聲譽及財產受損,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已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業據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日以102年度司聲字第319號裁定予以准許在案,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憑,故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已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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