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陳麗香
簡麗香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貳拾元,惟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陳麗香與簡麗香間就坐落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而系爭不動產附近一年內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坪為171,40
0元,有本院職權查詢新北市政府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應為3,000,
991元【計算式:17.5087坪(層次面積+陽台)×交易單價171,400元=3,000,9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參佰萬零玖佰玖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原告僅繳納肆仟伍佰貳拾元,尚不足貳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