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蕭弘棋 被告 林聖緯 上列被告林聖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林琮欽法官陳俞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