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43號原告高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國泰 被告橋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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