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29號再審聲請人 林睿駿 (即 龔金枝 之繼承人)
林鴻賓 (即龔金枝之繼承人) 林錦煌 (即龔金枝之繼承人)再審相對人 陳淑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聲請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2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93號及102年4月16日本院102年度簡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