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34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哲豪 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67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