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清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1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