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陳燕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台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22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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