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2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7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碎錠(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其中附錄法條應更正如本判決附錄法條所示)。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碎錠(驗餘淨重0.1812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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