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 龔恆慧 被告 楊于佩
洪兆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肆仟陸佰元【計算式:5,336,400+2,668,200=8,004,6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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