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告亞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婷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被告喬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規定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並先為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暫不能核定,茲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186號解釋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依法先行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即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至於日後原告為具體確定其請求金額或價額後,是否生裁判費溢繳之聲請返還或不足之補正繳納,則要屬另事,爰併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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