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六二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丁○○應給付原告甲○○○等人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七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又應給付原告甲○○○一百十一萬三千六百元、原告丙○○、乙○○各五十萬;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丁○○除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過失傷害犯行,並未就本件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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