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怡君┌─────────────────────────────────────┐│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科林儀器股│臺灣土地銀│100年7月24日│4,510元│AX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永和分行│││││││ 林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