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 張秋梅 被告家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維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