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志強被告林嘉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志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嘉瑩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由具保人呂志強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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