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原告 王郁婷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被告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錦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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