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 林玉珮 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被告 洪麗滿 訴訟代理人 洪小燕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肆拾叁元【即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權利範圍:33,500元/平方公尺×20平方公尺×2,229/10,000=149,34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支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以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原告損害金之部分,性質上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或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