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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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36號上訴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96,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