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六О五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 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廿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並已辯論終結在案,現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為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卅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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