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家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林阿葉邱淑敏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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