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營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施志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8
月9日南市警營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
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02年8月8日0時40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里○○路○○○號。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陳O0(00年00月00
日生)、吳O0(00年00月0日生)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
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證人陳O貞、吳O0之證言。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及多次查獲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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