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陳明君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 法扶 律師)
       陳光釗
被   告 台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國棋
訴訟代理人  金榮生
       張志明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
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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