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陳明君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 法扶 律師)
陳光釗
被 告 台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國棋
訴訟代理人 金榮生
張志明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
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