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謝金枝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卓謹
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卓謹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所提起
之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503,2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
被告即反訴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210元,尚欠新台幣3,3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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