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082號
原   告  張恩齊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被   告  藍士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其維修車
輛之發票及行車執照影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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