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聲字第38號
抗 告 人  劉寶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雲川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惟未據繳
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