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聲字第38號抗 告 人 劉寶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雲川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