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60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王振勳 即 王正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