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調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育琪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楊子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
第一節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
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街○○號2樓等情,
業經聲請人於起訴狀中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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