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57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蔡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一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