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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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七號
原告高雄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交通○○○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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