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四號
原告黃怡婷
黃婉馨 黃依萍 特別代理人 黃王珠扇 被告 秦麗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對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製作之和解筆錄更正錯誤如左:
一、和解筆錄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秦麗卿住所「住台北縣○○鎮○○里○鄰○○街○○巷○○弄○號三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台南縣○里鎮○○里○○○鄰○○○街○○○巷○○號」。
二、和解筆錄關於和解內容第一項縣○里鎮○○段○○○○號、「田」之記載,應更正為「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為處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科~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